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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审召 离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离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一、离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婚后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即使双方离婚,也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为了夫妻生北京讨债活而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如赡养老人、购置家用物品、从事经营活动北京追债公司等所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以下几个标准

  1、双方共同认可的或者共同举债的债务,或者一方先行举债,事后另一方予以认可的债务;

  2、一方举债,另一方不认可,但举债一方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这也构成共同债务。

  3、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未举债一方不认可,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债务人的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的,这也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当下夫妻共同债务常用的认定标准。

  调查员答疑:

  网友提问:离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调查员回答:离婚后的债务除非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且即使双方离婚,也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以上就是由本讨债公司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离婚后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的法律知识。离婚后的债务若是因夫妻共同生活所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您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本讨债公司调查员。

乌审召曾为清朝鄂尔多斯右翼前旗最大的寺院。统辖全旗各寺庙。《乌审召史略》记载,从西藏来了一位名叫囊索的喇嘛,于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在此地兴建了一座小庙。乾隆初,本旗第五任札萨克喇什色楞对该庙进行扩建,建起一座正殿,并从西藏请来一位喇嘛任掌师,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本旗第六任札萨克沙格尔都札布奏请*七世,请他派遣在拉萨的喀尔喀部喇嘛——罗桑多尔济为本寺第一代活佛。因该活佛途经青海塔尔寺时,带回两尊檀木刻制的释迦牟尼像供于主殿内,故有“召”庙之称。后来本寺派人去北京弘仁寺取来108卷《甘珠尔》经,从此亦称“甘珠尔经庙”。当时寺内设有一座札仓(学部),即显教部、时轮部和教义部。共有殿堂24座,活佛住仓21间,主塔3座,附塔108座。另有分布于寺院四周的僧舍数百间,形成汉藏式建筑群,香火极盛时喇嘛达千余人。到1949年时,寺内仍有五、六百名喇嘛。乌审召的活佛共传五代。第五代活佛喇布坦多尔济生于1932年,主持该召法事。乌审召在“文化大革命”中惨遭破坏,只剩两座殿宇和一座白塔。1985年由政府拔款修复经堂一座。